北京市享受沿海开放城市的有关政策。主要包括:在北京市行政辖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10年以上的,企业所得税减按24%的税率征收,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外商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(含海淀园区、昌平园区、丰台园区和上地信息产业基地)内兴办的经认定的新技术外商投资企业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,并从领取营业执照起,享受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、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。
对生产经营地点设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内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10年以上的,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,并从开始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除此之外,北京市鼓励外商投资的优惠政策还有:
对投资兴办农业、林业、牧业的外商投资企业,经国家税务局批准,在2年免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满后,在10年内,可继续按应纳税额减征15%-30%的所得税。
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属于技术密集、知识密集的项目,外商投资在3000万美元以上,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,以及能源、交通项目,报
经国家税务局批准,可减按15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被评为先进技术企业,所得税减免到期后,经税务机关批准,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;产品出口企业,所得税减免到期后,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全部产品产值的70%以上的,可按现行税率减半缴纳企业所得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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经认定的新技术企业、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免征地方所得税;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,经营期10年以上的,从获得年度起5年免征地方所得税,5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。
除了税收优惠外,外商还可以通过竞买、投标或协议的方式有偿取得北京市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,土地出让期限根据其用途不同,最短40年,最长70年;外商可以投资经营房地产业,其房屋可以向境内、境外企业或个人出售、出租、转让等。 |